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占压海
关税款监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5.11.18
•【文号】银发[2005]348号
•【施行日期】2005.1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关税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占压海关税款
监督的通知
(银发[2005]348号)
近来,海关总署在对海关税款缴入国库情况进行专项督察时发现,部分商业银
行在经收海关税款工作中占压海关税款的现象比较普遍,影响了海关税款入库进
度。为加强商业银行及信用社经收海关税款业务的监督,防止占压税款现象的发
生,确保海关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
行。
一、各地海关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海关与国库部门的对账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二、各地海关要切实加强内部财务、征税、通关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进
一步完善海关内部征管机制,加强对税款入库已核注而未核销税单的监管,规范税
款核注、核销工作,加强对税款入库工作的评估检查,并将税款核注、入库核销等
指标纳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范围,督促有关业务现场及时反馈情况。
三、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国库经收处的
监管力度,并与海关共同组织专项检查,对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占压税款的行为,一
经查实,要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进行查处。人民银行各分库在检
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专项检查情况书面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四、各商业银行及信用社要督促所属各国库经收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明确自身的职责和义务,杜绝违规操作、占压税款现
象的发生。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接此通知后,要及时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
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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