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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吉政办函[2009]18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8
【实施日期】2009.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
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吉政办函〔2009〕18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
直属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0年全省政府采购工
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
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目录》中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指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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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政府采购执行的采购项目和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变更。各地制
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须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
二、《目录》中的门槛价指所列项目一次性的采购额度,是划分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
采购的标准。采购单位不得为规避政府采购而将同一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进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全省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
自有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其中: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和监督下,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具体包括维修、装修、改
造、翻建、绿化、网络等工程项目,进口产品,专用物资,以及政法、农林、广电、教
育、卫生、科研等单位采购的特殊货物类项目。2010年,省本级对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
设备实行协议供货采购,车辆保险、车辆维修、办公用纸张、公务出国国际机票、公务
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采购管理。
(二)没有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
按照集中采购方式办理。
(三)《目录》中门槛价以下或《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
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四)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经同级政府授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等相关法规政策,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
度,全面规范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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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进口产品和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的采购政
策,强制、优先购买国货。
五、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将作为财政监督、审
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政府采购制
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2010年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10年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目录编号及项目名称门槛价
A:货物类
A01一般设备
A0101电器设备
A010101电视机总额10万元
A010102电冰箱总额10万元
A010103洗衣机总额10万元
A010104吸尘器总额10万元
A010105摄影、摄像器材总额10万元
A010106空气调节设备总额10万元
A0102办公自动化设备
A010201台式计算机协议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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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202笔记本电脑协议供货
A010203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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