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评析
领队是出境旅游团的灵魂
赵先生全家共五人参加了某出境旅游团。该团领队由于是第一次带团出境,没有经验,
有一位游客的护照照片出错也没有及时发现,导致该游客被滞留机场未能顺利出行;到达旅游
目的地机场后,由于该领队不熟悉机场布局,无法将旅行团带出机场,所幸赵先生多次往来该机
场,在赵先生的协助下,旅游团才得顺利出机场。在行前会上,领队也只是简单介绍了目的地国
家的情况,要求大家注意安全,但缺乏具体的实质性内容。在旅游行程中,该领队几乎不和游客
交流,对于游客的资讯,他全都推给地陪,在旅游车上自顾睡觉,或者听MP3,自娱自乐;
在景点时则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和游客一起玩得欢,甚至经常超出地陪要求集合的时间;在行
程中地陪向游客推荐黄色节目也不加以制止;虽然有领队证,但英文表达能力差,完全依赖地陪
的服务;有一位游客在酒店洗手间不小心滑倒摔伤,领队也不闻不问,导致事后游客回国后向旅
行社投诉。
赵先生戏称,这是一次自助旅游,而非参加旅游团的旅游,领队没有履行领队的职责,而
更像是游客。该领队者辩解说,找不到机场出口仅仅是因为第一次出国、对机场不熟悉造成的;
领队的作用主要是帮助游客出入境,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主要应当是地陪,而且地陪的确为旅游
团解决了许多难题,游客也是许可地陪的服务。由此看来,这位领队对自己的表现还是相当
满意。
在出境旅游中,领队的作用举足轻重。一个称职的领队,不仅可以为游客提供较好的服务,
而且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扭转被动局面,化干戈为玉帛,把旅游纠纷消化在旅游途中;而一个
不合格的领队,由于其服务态度、技巧、技能的原因,可以把一个原本和谐相处的团队弄得一
团糟,甚至是激化矛盾,把旅途中的矛盾带回组团旅行社。本案例中集中反映了一个问题,就是
领队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职责,是维护游客和旅行社、领队自身利益的重要保障。根据
我国旅游法规和旅游服务标准的规定,领队的职责主要包括:
1.《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
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
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
机构、当地警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旅游经营者、
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
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在该规定中,既是对组团旅行社的要求,也是对领队的明确要求。因为在旅游行程中,
对游客的警示和说明,主要依赖领队和地陪,如游客在托运行李时,领队应当告知游客,不要
将贵重物品夹带在行李中托运;在旅游入住客房时,警示游客注意关好门窗,使用卫浴设备时注
意安全;自由活动时应当结伴而行,参加自费项目时量力而行等。这些都是法律赋予领队的法定
职责,不认真履行就可能导致纠纷的发生。
2.根据《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领队的职责主要包括:(1)遵守《中国公
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2)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
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他问题;(3)为游客提供旅游行程服务;(4)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游客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在该规定中,总的要求是领队必须维护游客利益和国家利益。维护游客的利益包括提供服
务、督促旅游合同的实施、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制止境外地陪强迫游客消费、擅自变更合同、
领队在游客购物时不作为等内容。旅游纠纷往往产生于这些环节,领队被游客所诟病的也主要
是这些环节。
3.《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规定,领队接收计调人员移交的出境旅游团队资料时应
认真核对查验;领队应具备一定的英语或目的地国家/地区语言的能力;领队应按合同的约
定完成旅游行程计划,督促接待社及其导游员按约定履行旅游合同;应自始至终参与旅游团
(者)全旅程的活动,负责旅游团(者)移动中各环节的衔接,监督接待计划的实施,协调地陪、
司机等旅游接待人员的协作关系。
标准和法规的不同之处在于,法规具有强制性,而标准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却明确了领
队的服务流程和规范,对于服务质量的改善和提高至关重要,只要领队不按照标准服务,其
结果就是服务脱节,游客的权益受损,引发纠纷,组团旅行社和领队赔偿游客损失。
对照上述法规和标准,结合本案例及现实中出境旅行社服务纠纷实际,目前国内领队在服
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领队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领队不能向游客推荐色情服务,也
必须制止地陪向游客推荐色情服务,而在本案例中,虽然领队不推荐,但对于地陪的推荐
行为不仅不制止,而且还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地陪变相强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时,领队事
不关己高高挂起,显得十分超脱。
第二,领队的业务素质不能满足游客的需求。领队证只是考试合格的标志,是领队合法身
份的象征,但并不意味着该领队就真正合格。领队是否称职,应当由实践来判断,应当由游客
来评价,案例中的领队虽然有领队证,但其服务能力显然不符合要求。其外语水平很低,离开地
陪的服务寸步难行,在境外为游客提供只能依赖地陪。
第三,领队不能维护游客的权益。在旅游期间,游客权益的保障,固然依赖游客与组团旅
行社的合同约定,更为重要的,约定的权利义务必须得到全面的履行。在现实中,有些游客回
国后投诉领队和境外商场或者地陪暗地联合,损害游客权益。
第四,领队随意承诺游客。当旅游团出现一些意外事件后,领队为了暂时平息事态,不论
游客提出什么要求,往往会随意承诺游客,如答应游客团队行程结束后立即处理,或者承诺游
客保证一个月内解决问题,而事后却并不能兑现承诺。当游客要求领队或者组团旅行社兑现
承诺时,领队采取拖延或者避而不见的方式,躲避游客的追究。
第五,领队善后处理不到位。在旅游途中或者行程结束后,游客有时会为了商品质量或者
其他问题寻求领队的帮助,由于领队一年四季都在境外带团工作等原因,没能及时将游客的
投诉请求报告给旅行社负责人,直接影响了游客维权进程,甚至错过了游客维权的最好时机。
有些领队则一味指责游客,而不自我反省,导致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本文发布于:2023-02-20 03:04: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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